(2015)瑞执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华东、黄丽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华东,黄丽珍,卜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执字第00845号申请执行人:徐华东,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丽珍,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卜相军,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华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丽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华东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立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柯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