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辖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金娥与蔡丽娜、邬翠雅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丽娜,周金娥,邬翠雅,蔡恒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辖终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丽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邬翠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恒桥。上诉人蔡丽娜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211民初4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无论是上诉人还是三名被上诉人的户籍及实际居住地均在宁波市北仑区,涉及的银行存款及原单位的相关补助金等遗产也是在宁波市北仑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管辖并进行审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周金娥、邬翠雅、蔡恒桥均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周金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远望道头28号204室房产及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华山支行的存款中属于被继承人蔡京训所有的份额由其继承,本案系继承纠纷案件。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周金娥向原审法院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中载明诉争遗产价值约60000元,而涉案的被继承人蔡京训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华山支行的存款为20000元,即本案诉争的主要遗产为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远望道头28号204室房产。因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远望道头28号204室房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周金娥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取得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金萍审 判 员 刘磊桔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秧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