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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汪细分与易明辉、王丽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细分,易明辉,王丽苹,易明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997号原告汪细分。委托代理人吴亚军。被告易明辉。委托代理人童清阶,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苹。被告易明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细分诉被告易明辉、被告王丽苹、被告易明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细分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完善证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细分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细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6元,减半收取1,943元,保全费300元,由原告汪细分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姚 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