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396、741、742、743、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蒙超、严辉等与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超,严辉,刘文汉,吴觅知,王修军,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六安长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396、741、742、743、840号申请执行人:蒙超,男,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严辉,女,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刘文汉,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北新区。申请执行人:吴觅知,女,侗族,1975年5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修军,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江开庭,该××经理。被执行人: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开庭,该××经理。被执行���:六安长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亿科木业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叶磊,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蒙超、严辉、刘文汉、吴觅知、王修军与被执行人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六安长力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5)六民二初字第02990号民事判决书,(2016)皖1503民初303号、301号、302民事判决书,(2016)皖1503民初8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受偿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全部未能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六安市鑫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六安长力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民二初字第02990号民事判决书,(2016)皖1503民初303号、301号、302民事判决书,(2016)皖1503民初8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波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