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银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银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2582号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诗仙中路银座家园1幢5单元右侧室;法定代表人:贾玉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银虎,男,生于1976年10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银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原告起诉后,被告已主动履行了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银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光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