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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7050、7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润展化妆品商行、洪婵真、广州市兴发广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2016民初705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洪婵真,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润展化妆品商行,广州市兴发广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7050、7051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古志斌。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敏敏,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婵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润展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者:洪婵真,身份信息同上。被告:广州市兴发广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广。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婵真、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润展化妆品商行、广州市兴发广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共两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婵真、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润展化妆品商行、广州市兴发广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述案件受理费共收取50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玲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锦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