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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02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登喜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贺景林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11号之一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登喜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区。法定代表人师景军,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贺学忠,男,汉族,44岁,现住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被执行人贺景林,男,汉族,70岁,现住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登喜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贺学忠、贺景林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集民初字第108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