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袁方明申请执行陈盆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方明,陈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方明,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严应兵,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盆英,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袁方明申请执行陈盆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04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屋一套,扣押了被执行人车辆一辆,但车辆被其他债权人强行开走,本院并未实际控制车辆,后申请人与其他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申请解除对车辆的扣押,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2081执5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