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与黄爱辉、韦雪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黄爱辉,韦雪莲,陆锡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7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宾阳县。负责人吴彩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爱辉。被执行人韦雪莲。被执行人陆锡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爱辉、韦雪莲、陆锡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爱辉、韦雪莲、陆锡升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利息,但被执行人黄爱辉、韦雪莲、陆锡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爱辉、韦雪莲、陆锡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爱辉、韦雪莲、陆锡升分别所有的银行存款共计66723.01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黄爱辉、韦雪莲、陆锡升分别所有的银行存款共计66723.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