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7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某某诉被申请人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7民初448号申请人蒋某某。被申请人蒋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蒋某某诉被申请人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某某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蒋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蒋某某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蒋某某用于担保的*北京现代牌小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水郴人民陪审员 李贵福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