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郭晓强与韩欣欣、黄利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强,韩欣欣,黄利斌,王志波,孙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晓强,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正制药厂职工。被执行人韩欣欣,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利斌,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波,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志君,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郭晓强依据本院(2014)老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韩欣欣、黄利斌、王志波、孙志君追偿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郭晓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韩欣欣、黄利斌、王志波、孙志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2执7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