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燕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行、白银鸿源煤炭运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吴云、白银市星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叶天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行,白银鸿源煤炭运贸有限责任公司,吴云,白银市星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叶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燕。委托代理人朱爱军,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行。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体育街**号。法定代表人贺一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敏,甘肃文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鸿源煤炭运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宝积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叶天,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吴云。原审被告白银市星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叶天。上诉人张燕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行、白银鸿源煤炭运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吴云、白银市星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叶天借款合同纠纷,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中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燕的委托代理人朱爱军,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行委托代理人周敏,白银鸿源煤炭运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天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白银市星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中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51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军瑞代理审判员 杨 波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