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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凯瑞电子配件厂与李向辉、张爱平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159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凯瑞电子配件厂,张爱平,李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凯瑞电子配件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罗仁杰。委托代理人:何群,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爱平,住江西省南康市。被执行人:李向辉,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向辉、张爱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32903.0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演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