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凯瑞电子配件厂与李向辉、张爱平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159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凯瑞电子配件厂,张爱平,李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凯瑞电子配件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罗仁杰。委托代理人:何群,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爱平,住江西省南康市。被执行人:李向辉,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向辉、张爱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32903.0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演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