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何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9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95年3月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李生会,吉林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199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生会、被上诉人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清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刘薇。审 判 长 贾晓红代理审判员 郭 宇代理审判员 邢春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