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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周淑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申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号楼*座首层。负责人:陈耀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鹏刚,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淑贞,女,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再审申请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天津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淑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四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长城天津分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本案应为基于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责任纠纷,而非基于合同关系的违约赔偿纠纷。第二、一审法院直接依所谓“公平责任”判决长城天津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第三、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且错误适用公平原则加重了长城天津分公司的赔偿责任,对长城天津分公司显失公平。第四、长城天津分公司对火灾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综上,长城天津分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加重了长城天津分公司的责任。长城天津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长城天津分公司与业主大会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真实有效,长城天津分公司应按约定的服务内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本案的起火点位于长城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的范围内,由于长城天津分公司未对该区域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洁工作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致该部位存在垃圾遇遗留火种而引起火灾给周淑贞造成财产损失,一审判决长城天津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长城天津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长城天津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砚华审判员  王明武审判员  于丽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