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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盖和刚与李淑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和刚,李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盖和刚。被执行人李淑香。本院在执行盖和刚与李淑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淑香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树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