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陕西泉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泉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异3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泉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晓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大钧,系该公司经理。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途,系该公司总经理。异议人陕西泉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异议人的异议是认为(2015)长安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存在实体和程序方面违法,要求中止对该判决的执行,并未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依法不属于执行异议受理的范围,认为生效的判决文书有错误可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陕西泉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小三审判员 胡千平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