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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刑更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徐志玉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更646号罪犯徐志玉,男,生于1988年05月10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2011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志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满日期:2017年06月06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6年06月0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6年01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40分。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志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志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6年08月0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坤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