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6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国涛与天津诚建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涛,天津诚建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694号原告杨国涛,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与红旗南路交口仁爱好景庄园天景园1-3号。被告天津诚建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29号万科世贸广场A座1005号。法定代表人高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涛与被告天津诚建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涛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