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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执补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延边大景物产有限公司与朴星哲中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大景物产有限公司,朴星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龙执补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大景物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朴星哲,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大景物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朴星哲中介赔偿纠纷一案中,2010年11月19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龙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204848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龙执字第3号案件对龙井市人民法院(2010)龙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敬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