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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1合肥互润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钢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王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互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钢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王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192号原告:合肥互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望城公馆。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被告:安徽钢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循环工业园天工大道与乳泉路交口向西500米。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被告:王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互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钢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互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钢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王俊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合肥互润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钢之杰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王俊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军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