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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辖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黄骅市世鑫混凝土添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市世鑫混凝土添料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辖终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重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润杰,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徐瑛,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骅市世鑫混凝土添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法定代表人:吴绍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8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由黄骅市人民法院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条规定的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中,因原告不属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其与保险合同当事人达成权益转让协议,且不论其权益是否成立,被上诉人依据转让协议取得债权,并不当然取得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因此不能依据人身保险合同确定管辖,应依据债权债务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沧州市××区,黄骅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案,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保险为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系人身保险合同,被上诉人基于与案外人海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取得该保险的利益请求权,因本案争议的基本法律关系系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李庆龙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黄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世刚审 判 员  倪忠池代理审判员  李悦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尤凌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