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宪涛、崔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宪涛,崔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138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广场街***号。被执行人:崔宪涛,寿光市圣城街道南魏家庄子村107号。被执行人:崔红军,寿光市圣城街道南魏家庄子村143号。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崔红军名下鲁V×××××汽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奎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