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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宪涛、崔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宪涛,崔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138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广场街***号。被执行人:崔宪涛,寿光市圣城街道南魏家庄子村107号。被执行人:崔红军,寿光市圣城街道南魏家庄子村143号。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崔红军名下鲁V×××××汽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奎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