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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某犯危险驾驶罪、流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60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曾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11月5日被原建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87年9月15日通过再审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4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赌博,于2013年12月6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罚款500元,并处收缴人民币1350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6)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晓黎、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2月18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德辉岗红绿灯路口地段,与同向前方由王某驾驶的闽H×××××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发生后,王某在现场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吴某受伤昏迷,遂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在医院提取了被告人吴某的血样。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吴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5.3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某的指认笔录、证人王某、金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截图、违法信息查询记录、原建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3)建法刑一判字第084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83)闽法刑上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85)刑减字第325号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87)闽法刑监字第01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6)××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吴某与王某签定的协议书、被告人吴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还有抢劫犯罪、流氓犯罪和贩卖毒品犯罪前科,又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吴某所并处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包永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惠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