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高文与王广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王广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48号原告高文,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兰西县北安乡平安村魏高庄屯。被告王广信,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新建社区鑫盛家园小区A栋3单元202室。原告诉称,2012年5月15日,被告王广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约定利息1.5分,并约定在2012年2月开始计算利息,有被告王广信出具的借款条为证,后被告王广信于2013年年末偿还原告20,000.00元,余款及利息经原告索要,被告未偿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按原告起诉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进行查找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立军代理审判员 刘海波代理审判员 郝天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学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