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823号原告:张某甲,合肥。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以已经和被告张某乙已经办理过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计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