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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姚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734号原告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海华,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周 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楚士将书 记 员  张正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