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姚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734号原告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海华,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周 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楚士将书 记 员 张正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