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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方海棠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海棠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12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海棠,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丰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东莞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2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海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明军、何雪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海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海棠原系东莞市丰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丰盛公司)的员工,于2014年6月入职,自2015年6月开始任职樟木头镇项目经理,负责社区生活垃圾处理和车辆维修及相关费用结算。经查,2015年6、7月份,方海棠从丰盛公司报销本应支付给客户的款项后,采取少支付或不支付的手段侵占公司货款58825元。期间,方海棠还利用职务之便,将从公司领取的15000元备用金据为己有。同年8月1日,方海棠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并与公司失去联系,将所得赃款挥霍。同月5日,丰盛公司报案至公安机关。2016年2月6日4时许,公安机关在大岭山镇维雅商务酒店8511房将方海棠抓获。破案后,涉案赃款未能起回。以上事实,被告人方海棠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海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海棠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海棠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海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方海棠退赔给被害单位东莞市丰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73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年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政施婉仪第2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