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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辖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州明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明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辖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岳阳市。法定代表人黄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明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永州市。法定代表人陈萍,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永州市。法定代表人叶蒙,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上诉人不是适格的被告。另上诉人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管辖,已于2015年3月9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该案正在审理中,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以及第一被告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故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斌审 判 员  蒋胜毅代理审判员  谢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