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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10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上海云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荷黑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云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荷黑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10363号原告上海云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林志鸿,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维,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杨,男。被告上海荷黑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建设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云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荷黑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云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郜倩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