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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景成与张永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成,张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李景成。被执行人张永彬。申请执行人李景成与被执行人张永彬合同纠纷一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滨中商终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李景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银行未开立账户,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滨中商终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长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