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资兴市博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始兴县恒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兴市博盛物流有限公司,始兴县恒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保282号申请人资兴市博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法定代表人周平清,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始兴县恒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法定代表人郑威。申请人资兴市博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始兴县恒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资兴市博盛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始兴县恒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1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资兴市博盛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对被申请人始兴县恒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冻结被申请人始兴县恒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1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 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忠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