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杜伟伟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第三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维维,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77号申请执行人杜维维,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杜战涛,系该组组长。权利人杜伟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权利人杜维维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土地补偿款31600元,执行费378元,诉讼费295元。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北杜村第三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北杜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3227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段边区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