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黄明山与李乃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山,李乃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169号原告:黄明山,农民。被告:李乃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山诉被告李乃考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曲日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