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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4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小八与舒新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八,舒新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455号之二申请人:王小八,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舒新艳,男,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小八与被执行人舒新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被执行人舒新艳与申请人王小八达成抵付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旭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