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4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杨永利与李稳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利,李稳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4565号原告:杨永利。被告:李稳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利诉被告李稳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利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619元由原告杨永利负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人民陪审员 苗晓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雪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