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周心喜申请执行曹天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心喜,曹天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937号申请人周心喜,男,汉族,1968年10月31日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张高飞,系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曹天元,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天元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娄山信用社的账户上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天元在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娄山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3000元到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 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露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