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易光辉与武汉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光辉,武汉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61号申请执行人易光辉。被执行人武汉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熊长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易光辉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超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人支付528,706元,本案执行费7,6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未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28,706元,本案执行费7,687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410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市鲁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6)鄂0102执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闸 浩审判员 黄汉盈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颢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