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4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胡安南与李靖华、赵启秀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安南,李靖华,赵启秀,韩启刚,宋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胡安南,居民。被执行人李靖华,居民。被执行人赵启秀,居民。被执行人韩启刚,居民。被执行人宋兴利,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兰商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兰商初字第1857号民事���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