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胡安南与李靖华、赵启秀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安南,李靖华,赵启秀,韩启刚,宋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胡安南,居民。被执行人李靖华,居民。被执行人赵启秀,居民。被执行人韩启刚,居民。被执行人宋兴利,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兰商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兰商初字第1857号民事���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