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冯凯与赵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凯,赵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冯凯。被执行人赵一。申请执行人冯凯申请执行赵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凯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50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35000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赵一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