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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王楠与王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王侠,刘勇,史训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511号原告:王楠,女,1997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侠(系原告母亲),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刘勇,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第三人:史训华(系刘勇配偶),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楠诉被告王侠、第三人刘勇、史训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楠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原告王楠负担,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闫 侠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彦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