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增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958号罪犯张增崇,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茂中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增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增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11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张增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增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4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增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增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