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郭世君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世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郭世君,女,5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XX,男,3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郭世君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