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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晓利、汲美玲与被执行人牟桂华、朱福、朱才、张少华、刘麒、刘麟、刘贺、张洪江、赵丽华、张中英、冯岩、冯莹、冯艳、张旭阳、郝桂英、施丹、张嘉璇之间执行异议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宋晓利,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大龄镇姜李村*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03811972********。申请执行人汲美玲,女,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公主岭市大龄镇姜李村*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03811972********。被执行人牟桂华,女,1954年11月13日生,住址:吉林省梨树县泉眼乡玻璃城村。被执行人朱福,男,1981年3月4日生,住址:吉林省梨树县泉眼乡玻璃城村。被执行人朱才,男,1935年4月5日生,住址:吉林省梨树县泉眼乡玻璃城村。被执行人张少华,女,1968年3月1日生,住址:吉林省梨树县榆树台镇大榆树村*组。被执行人刘麒,男,2009年12月17日生,住址:吉林省梨树县榆树台镇大榆树村*组。被执行人刘麟,男,2009年12月17日生,住址:吉林省梨树县榆树台镇大榆树村*组。被执行人刘贺,女,1992年6月25日生,住址:吉林省梨树县榆树台镇大榆树村*组。被执行人张洪江,男,1947年12月23日生,住址:吉林省梨树县榆树台镇大榆树村*组。被执行人赵丽华,女,1954年6月26日生,住址:吉林省梨树县榆树台镇大榆树村*组。被执行人张中英,女,1947年11月12日生,住址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冯岩,男,1970年11月13日生,住址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冯莹,男,1972年2月13日生,住址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冯艳,男,1967年11月19日生,住址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张旭阳,男,1960年6月30日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郝桂英,女,1961年3月29日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施丹,女,1990年9月18日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张嘉璇,女,2012年8月22日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申请执行人宋晓利、汲美玲与被执行人牟桂华、朱福、朱才、张少华、刘麒、刘麟、刘贺、张洪江、赵丽华、张中英、冯岩、冯莹、冯艳、张旭阳、郝桂英、施丹、张嘉璇之间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晓利、汲美玲依据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解除了宋晓利名下的车辆、汲美玲名下的房屋。现(2015)延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宋晓利、汲美玲同意对(2016)吉2401执825号执行案件结案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朴龙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