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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世伦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304号罪犯王世伦,男,199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考核达标分累计8.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世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