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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许永亮合同纠纷2016执193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许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9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双)的101房、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9号、广州大道南872、900、902号的201和301房。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宇虹、韦菲菲,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永亮,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许永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许永亮名下的位于越秀区南堤二马路38号1506房(御江苑15层1506房)房屋的产权;二、责令被执行人许永亮必须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处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嘉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