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韩秀丽与鞠帮敬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丽,鞠帮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韩秀丽,身份证号:×××,女,1957年6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24-1号1单元1楼3门。被执行人鞠帮敬,身份证号:×××,男,1975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正黄三屯26号,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8执182号韩秀丽与鞠帮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2860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管 影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