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于维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维江,刘善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579号申请执行人于维江,男。被执行人刘善革,男。申请执行人于维江与被执行人刘善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维江依据我院(2015)平民初字第0678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刘善革支付其劳务费四千五百七十二元,给付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善革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维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善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6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来喜审 判 员 于思涛代理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