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马玉香与高云飞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香,高云飞,杨领,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236号原告马玉香,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被告高云飞,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被告杨领,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住北京市平谷区。第三人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南路209号。组织机构代码:68359XXXX。委托代理人周源,男,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原告马玉香与被告高云飞、杨领、第三人北京绿都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都供暖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玉香、第三人绿都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云飞、杨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玉香诉称:我与被告均居住在平谷区×小区×号楼,我居住在被告楼下,二被告系房屋租赁关系。2015年10月31日,被告家漏水流到我家,导致我家墙壁、衣橱、床、床上用品以及原本准备结婚所用的财物浸泡不能使用,导致我婚期推迟。当时我男朋友听民警说高云飞家在阳台接的暖气安装不在正常位置。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迫使我到外租房生活,被告的侵权行为给我造成巨大损失,其中为了准备结婚,我将我所住的卧室和客厅都重新刷白,安装了客厅的窗户,一共花费7500元,卧室、客厅被泡、窗户被侵湿,因此墙壁得重新粉刷,窗户得修,卫生间吊顶有水渍得擦,不能擦下去得重新更换;衣柜是2000元新买的,被泡开裂不能用了,床上四件套(床单、被罩、枕套)及羽绒棉被共计1540元,剩下木床、床上的床垫子、褥子、两个小棉被子、柜子上的两床毯子、水床、两个毛绒玩具、竹帘的损失折合4000元。六个月的租房费、物业费、取暖费和其他各种费用共计22800元。故要求两被告及第三人依法赔偿我的损失,如果调解被告至少得赔偿租房费22800元、房屋被泡及物品的所有损失5000元,共计27800元。被告高云飞庭前辩称:我是×小区×号楼×单元×号楼房的业主,房屋登记在我名下,我将房屋租给杨领居住,2015年10月31日,协议到期后杨领仍继续居住。我家房屋是购买的二手房,买的时候南边阳台就有暖气片,暖气的放气开关就是一个喷气嘴,如果暖气不热,可以往外放气,暖气就热了,当时我没有在房屋居住,所以不知道为什么喷气嘴开了。租房时杨领交了押金3000元,杨领退租时我们约定该笔押金不退还,原告房屋被泡一事由我负责,与杨领无关。当时现场我去看了,损失也就2000元。原告家床被的一角确实阴湿了,有两个柜子在滴水,后边是薄三合板,柜子顶没有明显的阴湿现象,柜子不是新的,卧室顶上阴了一点水,并不是向下流,屋顶有水痕,地面是干的,没有看见水床和毛绒玩具。供暖公司试水时应该通知每家每户,我认为供暖公司也应该有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领庭前辩称:原告的实际损失也就2000元。原告家的东西都是旧的,不是新的。柜子前期就裂了,却说是我们造成的,其他意见同意高云飞的质证意见。第三人绿都供暖公司辩称:供暖试水前,我们在平谷电视台播出了试水通知,在每个小区楼道口贴了试暖通知,高云飞家在南阳台从东南卧室私自接了一组暖气片,将原有的通跑风换成了一个水龙头,我公司到现场时只有女租户张佳丽在家,她说和杨领是夫妻,称租房时就有这个水龙头。原告家被水浸泡是试水期间因为被告打开水龙头流水所致,不是我公司的责任,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应当由业主和租户共同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高云飞均居住在平谷区×小区×号楼×单元,系上下楼邻居,原告居楼下。2015年10月31日,高云飞将房屋出租给杨领居住期间,其房屋南阳台私接的暖气片阀门流水,导致原告房屋及屋内物品被泡。其中卫生间顶棚、卧室顶棚及四面墙、客厅与卧室相邻的南墙面、客厅顶棚受到影响,卧室内的木床、床垫、褥子、四件套、羽绒棉被、两个自制棉被,衣柜、毛绒玩具等物品被浸湿,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另租房居住。经原告申请,2016年4月28日,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申请的部分物品按照重置价和重置成新价的标准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公司表示对原告其他申请内容无法评估市场价值)。经核实,原告的损失为:房屋装修、卫生间吊顶清洗及其他物品损失共计4700元,租赁费用114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收据、光盘、评估报告、鉴定费票据,第三人提交的照片、调试通知、登记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被告杨领承租高云飞的房屋期间因房屋私接的暖气片阀门流水,导致原告受损,杨领与高云飞达成协议由高云飞承担漏水损失,本院不持异议。原告主张的房屋装修损失、卫生间吊顶清洗费用本院依据评估报告确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被泡物品的重新购买价值,但因被泡物品在事故发生时并非都是全新,也并非都灭失或不能使用,其物品损失本院依据评估报告结合现场勘查时的情况酌定确定,原告要求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租房费用本院依据原告的实际需要比照受损房屋同等面积及当地租房价格确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高云飞不同意赔偿租房费用,但原告另行租房系被告侵权且未积极赔偿所致,被告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房屋漏水系私接的暖气片阀门流水,应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管理,第三人绿都公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提示义务,其他当事人未证明其对原告损失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玉香财产损失、租房费共计一万六千一百元。二、驳回原告马玉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九十五元,由原告马玉香负担一百四十五元(已交纳),被告高云飞负担三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评估费三千五百元,由原告马玉香承担一千元,被告高云飞承担二千五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芳人民陪审员 王兴旺人民陪审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