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和旭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高若飞、张彦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和旭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高若飞,张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和旭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慧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若飞。被执行人张彦军。石家庄和旭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高若飞、张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5000元,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5000元,执行费1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五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力东 来自